常州市武进区教育系统教职工
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规范全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干部、教师队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类干部、教师因公培训、交流、参观、考察、会议等项目。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含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学校、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全体教职工。
二、总体要求
1.严格审批。教职工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坚持统筹计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遵循层级管理、事前申报原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严格管理。教职工因公外出培训学习,必须严格管理,求真务实、精简节约、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外出人员数量,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管理类别
1.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指令性学习培训,各学校(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2.各类教育学会(协会)及教育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组织的学习培训,各学校(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学习培训,原则上不予参加。
3.根据工作需要,各学校(单位)研究确定参加其他学习培训活动的,按照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审批权限
(一)常州市内
教职员工参加常州市内的学习培训的,由各学校(单位)自主审核把关后实施。
(二)常州市外
1.学校校级领导、局中层以上干部离常外出学习培训,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意见》(武教发〔2013〕3号),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2.一般教职员工离常外出学习培训的,由所在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 5人以上(含5人)或3天以上(含3天)的离常学习培训,还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原则上提前15天由培训组织学校(单位)向局组织人事科或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外出培训办班审批表》,明确培训目的、培训课程安排、培训经费预算、参训对象名单等,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故意瞒报、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外出培训的,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扩大参训范围或改变路线,以及借外出学习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或违反经费报销规定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因公出国(境)学习培训的,应根据组团单位的出访任务通知书或相关函件,提前报局组织人事科或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关要求
1.各学校(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外出学习培训经费的预算管理,培训费用由培训组织单位承担,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因公外出培训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外出培训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2.各学校(单位)组织外出培训,一律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租用高级宾馆、酒店办班;严禁向学员发放纪念品。学习日一律禁酒,一律不得聚餐、互赠礼品和土特产、接受礼节性拜访。
3.外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同伴互助关心;自觉维护形象,不做有损于学校和武进教育声誉的事;遵守学习培训的纪律和要求,提高学习培训的质量。
附件: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