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学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为学校的管理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学校主办会计由武进区教育局委派,参照学校中层正职管理(实行二级管理的大规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3条 学校会计工作岗位一般情况下设置主办会计1人和出纳1人,可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增设岗位和人员。
第4条 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学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工作。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4、财务人员参照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实行回避制。
第三章 会计工作管理
第5条 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小学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6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代理工作的,也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7条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参加并完成有关部门安排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好在岗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知识,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8条 参照《武进区中小学财务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对会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调离会计岗位。
第四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9条 学校主办会计由教育局统一委派聘用,聘期为三年。新任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合格后下发委派文件。
第10条 主办会计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第11条 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会计队伍,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聘会计人员,壮大充实学校会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