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精简、高效、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建制的公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位与职数
第四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自主确定,内设机构配备干部总职数一般为:
1.普通高中8~12名
2.25班及以上中小学8~10名
3.13~24班中小学5~8名
4.12班及以下中小学3~5名
5.职业类学校可根据系、部设置中层职位,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中层职数可增加1~2名。
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中层职数的,需报教育局审批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遵守工作纪律,具有较强的廉洁自律意识;
4.坚持以身作则,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具有在编在职干部身份,身体健康。
第六条 拟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聘任为小学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首次聘任为中学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担任班主任经历;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三年以上的经历。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经教育局同意后可破格聘任。
4.有支教或轮岗交流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公示;
2.拟订学校中层干部竞聘方案;
3.竞聘方案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预审;
4.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竞聘方案;
5.公布竞聘方案;
6.宣传发动,公开报名,组织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7.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8.组织竞聘(竞聘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商定);
9.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10.颁发聘任书;
11.聘任结果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学校中层干部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中层干部可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得超过3个聘期。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平级调任。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
第九条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到龄退岗制度。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有特殊贡献需要适当延长在岗时间的,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教育局批准。中层干部退岗后,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应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中层干部职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享受相应待遇。因年龄原因退出现职的,每担任中层正、副职一届,可分别享受相应职务待遇一年。因落聘或犯错误被终止聘任的,一律不得享受原职务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等直系亲属。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如已担任学校校级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中层干部职务,也不得从事总务(财务)工作;一方如担任中层正职,另一方一般不得在同一学校再担任中层正职;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中层职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触犯国家宪法,有刑事、民事犯罪记录的;
2.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选任和管理工作。对在中层干部推荐、选任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