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常识阐述
——工会培训资料(一)
一、工会基本知识
(一)工会性质、地位、作用(职能)
《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维护: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2)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3)参与: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机关、企事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教育: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
(二)入会条件及程序
1、职工加入工会的条件:《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有关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工人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二、工会组织工作
(一)工会组织制度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的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6)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即称基层工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如金融工会、民航工会等等。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简称“两委会”。
(二)工会领导体制
各级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工委由基层工会提名协商产生,基层工会级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四)基层组织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了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1、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事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事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分管财务工作的工会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经审会委员。
(五) 工会委员职责
宣传委员:负责板报、专栏、工会信息等宣传报道工作。
文体委员:负责工会文娱体育活动。
财务委员:负责工会经费的计提划拨,管理帐表钱物。
生活委员:负责职工生活福利。
女工委员:负责女职工工作,如女工“五期”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
(六)工会换届选举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基层工会和经审会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1)“两委”委员候选人报批:经同级党组织和上届工会委员会共同推荐下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基层工会名义,向上一级工会呈报《×××工会关于第×届工会及经审会委员候选人的请示》,待上级工会的批复下达后即可筹备换届选举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2)两个报告的准备:一是工会工作报告:此报告是主要反映上届工会在任期内所作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下届工作的建议等几个方面。
二是经费收支情况:此报告主要反映上届工会任期内的经费收支情况。
(3)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
①由上届主席向大会作工会报告。
②由上届工会副主席或财务委员向大会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③宣读候选人批复。
④介绍候选人简历。
⑤通过选举办法。
⑥推举监、计、唱票员。
⑦选举:
A、分发选票(工会委员和经审会委员同时选举)。
B、填写选票。
C、统计选票(由监、计、唱票员进行)。
D、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E、召开“两委”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并进行委员分工。
⑧新当选主席讲话。
⑨党政负责人分别讲话。
⑩完善报批手续。填写《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选举工作报告报上级工会审批。
三、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一)教代会
1、任务:(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2)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3)监督、协助校行政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4)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管理技能,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2、教职工代表:(1)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此外,一是企事业党政负责人;二是企事业离退休职工。可推选代表列席教代会。(2)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撤换:以分会或小组为单位,经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教职工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可依法按程序撤换或罢免。(3)教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一线教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及其他方面职工。其中校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一般为代表总数的1/4;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也应占适当比例。①教职工代表占教职工总数比例:500人以下占10%;500—1000人占7-8%;1000—3000人占5-6%。②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占代表的15-20%,科技、管理人员占代表的25-35%;一线教职工占代表的50%。③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4)教职工代表的权利: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监督检查权;③质询权;④合法待遇权。(5)教职工代表的义务: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素质;②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代表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③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3、教代会主席团产生:(1)组成:工会召集团(组)长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2)不实行常任制。(3)工作:①听取、综合各团(组)意见;②按照议题决定大会议程;③研究有关事项,草拟决议;④主持选举,处理会议期间重大问题。
4、教代会程序:(1)学校工会做好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就绪,即可召开教代会。(2)执行主席核实代表人数(到会要超过代表总数的2/3);(3)工会主持预备会议;(4)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5)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6)行政作专题议案报告;(7)工会主席和专门小组长就上次教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作报告;(8)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问题作说明,提请大会确认;(9)以教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报告、议案、决议草案和选举进行酝酿讨论;(10)将各代表团(组)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11)大会发言;(12)选举参加学校管委会的职工代表;(13)对需经教代会表决的提案进行表决;(14)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5、教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最好与行政任期一致,半年或一年开一次大会;不能如期开会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或1/3的职工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
6、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2)提出教代会议题建议;(3)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4)主持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5)组织专门小组调研,向教代会提出建议;(6)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7)对职工宣传教育,提高素质;(8)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9)负责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校务公开
1、领导体制:(1)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应在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党委(或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行政、纪检、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或成员的领导小组;(2)建立以纪检、政工、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小组;(3)建立办事机构(即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2、衡量标准:(1)是否建立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是否制定了校务公开实施办法(或细则);(3)是否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了校务公开承办部门和负责人;(4)是否做到了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规范;(5)职工对此是否满意;(6)是否在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管理、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收到了实效。
3、校务公开实施办法: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四、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开展工作、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的物质基础,起决定和保障作用。
(一)工会经费来源
按《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有五项: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会员本人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由会员向所在工会缴纳,会费由基层工会留用。)离退休人员只保留会籍,不缴会费,可邀请参加活动。
2、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5、其他收入。如捐赠、利息等。
(二)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原则。《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