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
为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进一步强化特困职工管理,加大帮扶力度,切实缓解和减轻特困职工家庭困难,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职工申报对象和条件
1、申报对象:建立工会组织的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困难职工,并与用人单位有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2、申报条件:(1)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A、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非低保职工家庭;B、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非低保单亲职工家庭。(2)大病致困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A、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的,且职工本人身患癌症、白血病、严重尿毒症、腹水型肝硬化的职工家庭;B、职工本人身患大病,本年度医疗总费用达本年度家庭总收入三倍以上的职工家庭。(3)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低保职工家庭:A、子女正在上高中或大学的;B家庭成员(配偶和未婚子女)身患癌症、白血病、严重尿毒症、腹水型肝硬化的;C、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意外伤害失去劳动能力的。
二、特困职工申报办理程序
1、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到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简称“区帮扶中心”)、镇(开发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系统(局)工会领取《武进区特困职工申请表》,申请职工按要求填写,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申报职工应把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送单位工会。
2、调查核实。单位工会受理后,应对申报表及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并送上级工会审核。镇(开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报所属镇(开发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简称“帮扶站”)审核,经帮扶站调查核实;系统(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经系统(局)工会调查核实;直属单位申报的由其工会审核后。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需区总进行帮扶的,把相关材料报区帮扶中心。
3、复查审批。区帮扶中心根据申报表及二级工会意见,展开申报职工单位调查和家庭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报区总工会保障部。由区总工会特困职工审批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并审批。
4、进行公示。凡由区总工会特困职工审批工作小组审批同意的特困家庭,均应公示一周。公示地为申报人所在单位,特殊情况的还需在居住地社区公示。如在公示中有新的情况出现,则由区帮扶中心负责调查,并重新进入审批程序。
5、统一发证。经审批、公示确定为特困职工的家庭,由区总工会统一发放《特困职工证》,特困职工家庭持证享受相应特困职工优惠政策。
三、特困职工管理
1、建立职工档案信息制度。经审批确定为特困职工的,由各镇(开发区)、系统(局)、直属单位工会按照全国帮扶管理的要求建立信息档案。
2、家庭状况变化报告制度。特困职工家庭,在家庭人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疾病医疗状况等涉及申报条件要素变化时,应主动向单位工会和区总工会帮扶中心报告。单位工会有责任掌握特困职工家庭变化情况,并随时向区总工会帮扶中心报告。
3、特困职工年审制度。所有被确认的特困职工均要参加年审。年审工作在每年的1~6月由区总工会统一部署,各镇(开发区)、系统(局)和直属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在年审中已不符合特困条件的职工家庭应立即退出,仍符合条件的将统一更换《特困职工证》。凡不参加特困职工年审的,视作不再符合条件。
4、家庭情况抽查制度。家庭抽查由区帮扶中心统一安排。每年家庭抽查的户数要达到全体特困职工总数的1/3。特困职工家庭必须接受家庭抽查。家庭抽查的主要内容为:(1)家庭状况是否发生变化;(2)对年审情况进行复核;(3)特困职工帮扶政策和帮扶工作落实情况。
5、特困职工退出制度。特困职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特困条件(对照特困职工申报条件)时,申报人或家庭人员应主动报告,并提出退出要求。特困职工不符合特困条件,未主动报告,但在年审和家庭调查中发现不符合特困条件的,应强制立即退出,并办理退出手续。